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

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与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民终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上诉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9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920.37元(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460.18元由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负担,余款4460.19元由本院退还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