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宏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祝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509号

原告:六安市宏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街道徐分路东侧,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3MA2RN2EG65(1-1)。

法定代表人:刘俊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伟,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315号,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3732056X2。

法定代表人:项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六安市宏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现原告六安市宏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宏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宏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4元,减半收取为3007元,由原告六安市宏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太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萧砚

书记员张少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