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33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商业办公楼2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9T7A6R。
法定代表人:胡业帮,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2056X2。
法定代表人:项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0)皖0123民初3037号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乾龙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不具备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