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11民初21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7元,减半收取4303.5元,由原告安徽龙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宜俊
人民陪审员 胡志明
人民陪审员 潘功平
书 记 员 汪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