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欣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111民初1166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立案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原告: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2056X2。
法定代表人:项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家军,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沐頔,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安徽欣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林芝路278号烟墩社区服务中心办公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5YC4J。
法定代表人:李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仁业,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微,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贰拾叁万柒仟陆佰零柒元整(¥237607.00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原告利息(从2020年12月20日计算,至款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就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路××路交口东北角的“滨湖顺园睦邻中心消防改造”工程签订一份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滨湖顺园睦邻中心的消防喷淋系统、消防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被告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时按质把消防工程交付给被告。2020年12月19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原告所施工的消防工程进行检测,经检验原告所施工的消防工程全部合格。目前原告所施工的消防工程办公楼已由顺园社区管委会入住使用。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才对原告所施工的消防工程价款进行审核,2021年9月16日经被告决算审核,
原告所施工的消防工程价款为人民币贰拾捌万柒仟陆佰零柒元整(¥287607.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付清原告消防安装款,但被告仅仅是在2018年的7月支付原告工程款伍万元(¥5000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总是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一、被告认为原告主张涉案工程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因为双方在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由原告负责案涉工程的消防验收,合同的第六条也约定了付款条件是以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取得合格证,但涉案工程至今未能完成消防验收责任是在原告方,因此本案不具备付款条件;二、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查明
双方当事人对签订合同及履行过程的基本事实以及尚欠工程款金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每月付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通过消防部门验收,付85%,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价款97%,质保金3%待缺陷责任期(一年)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合肥烟墩街道顺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委托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检测,第三方机构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报告,结论为合格。还查明,案涉工程实际于2019年底交付使用,目前已超过质保期。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虽然于竣工后未能按合同约定通过消防验收确定为合格,并无证据证明系因原告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因系原告的原因使然,且该工程已经由被告于2019年底占有使用;非由原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等均足以表明,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以辩称付款条件不成就等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逾期支付还应承担利息损失。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
一、被告安徽欣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计人民币2376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以237607元的85%计201965.95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以237607元的97%计230478.79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7日起;以237607元的3%计7128.2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泽澄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