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1693号
申请人: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项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倪镇,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2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镇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孝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1693号
申请人: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项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倪镇,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2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镇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