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1779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霞,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宇,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2056X2。
法定代表人:项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巧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余芮
书记员甄茂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