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1779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霞,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宇,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2056X2。

法定代表人:项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巧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余芮

书记员甄茂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