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26民初3573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2056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泰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