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4821某某与徐州天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2民初482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成。
被告:徐州天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苗智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玲,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侯文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平,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波,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工务段,住所地徐州市津浦西路。
负责人:杨东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后军,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莉,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
原告***与被告徐州天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工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董 方
审 判 员  匡 伟
人民陪审员  范玉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朱淼淼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