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天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工务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02民初3646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徐州天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某某东路51号某某商厦23层C座。
法定代表人:苗智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武。
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工务段,住所地徐州市某某西路224号。
负责人:奚绍良,该工务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蓉,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工务段干事,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徐州天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工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董 方
人民陪审员  范庆成
人民陪审员  张克俭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