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执3231号之六
被执行人郑州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永兴路9号。
关于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州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11×××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535.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11×××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53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