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执3231号之一
被执行人郑州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永兴路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执323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郑州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州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77×××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53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