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镇全、郑州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财保1703号
申请人:江镇全,男,汉族,1974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申请人:郑州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镇全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2223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镇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继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育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