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5执654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1号光谷芯中心二期2-04幢4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180209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23栋一至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8773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5民初8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1.合同款项28600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69.99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付款凭证,证明其已于2020年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笔286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放弃申明,表明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项28600元,同时自愿放弃对逾期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将执行费329元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民初8309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江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