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武汉三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4执3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武汉三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4民初30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5662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