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21593号
原告:武汉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元,保全费120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