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民初5170号
原告成武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被告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成武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成武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武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武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1元,由成武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