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2701民初76号
原告: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住所青海省玉树市果青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1MA758TGT60;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瑞(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66601033A;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以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履行完案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4.16元,减半收取计1842.08元,由原告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更 铁 加
审 判 员 韩 英 姿
审 判 员 巴德江措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