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1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川能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782号5楼。
法定代表人:俞瑾。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东川能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12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