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辖终1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远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竹北路华达园一期5栋181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远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股东擅自挪用、抽逃资金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定受到损害就认定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侵权人挪用抽逃的款项为目标公司烟台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有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96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