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2民初1898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种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