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4民初7428号
原告:潍坊辉川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新安路与黄山街交叉口东100米路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住所地安丘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综合办公楼六楼602号。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
原告潍坊辉川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潍坊辉川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辉川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辉川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计1396元,财产保全费1143元,由原告潍坊辉川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 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