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曲阜市老铁商贸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执保3305号 申请人:曲阜市老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滨河路星光天地国际广场一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F4X8Q1E。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被申请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0631144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曲阜市老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曲阜市老铁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367.2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0811民初18202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367.2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