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4民初7430号
原告:潍坊铭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辉渠镇雹泉村加油站南邻200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住所地安丘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综合办公楼六楼602号。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
原告潍坊铭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潍坊铭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铭森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铭森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财产保全费296元,由原告潍坊铭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 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