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2民初1898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种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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