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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姚某某与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安装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豫1727民初3534号 原告:姚某某,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安装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32897.31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安装分公司承包汝南县建业城一期维修工程。2022年至2024年5月10日,原告在该工程从事维修工作。2024年5月10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吕某某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在2022年至2024年5月10日原告总工程量金额为168058元,已付款35160.69元,尚欠132897.31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安装分公司支付原告姚某某劳动报酬90173.73元,于2024年9月1日前付清; 原告姚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9元,由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安装分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