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菲麦森流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初509号
原告:宁夏菲麦森流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同心县扶贫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玉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波,宁夏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秀萍,宁夏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A2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纪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嫱,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夏菲麦森流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宁夏菲麦森流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菲麦森流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菲麦森流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33元,减半收取22966.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宁夏菲麦森流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 杨
审判员 张维佳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贺菲
书记员陈俊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