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网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5546号 原告:河北网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住沈阳市于洪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网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 河北网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9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6万元等因主张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2月15日签订《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约定原告针对河北省办省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二阶段系统集成项目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合同总额为1,000,000元,被告分四期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开工并提供服务,按期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内容。2022年6月28日,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多方参加了对河北省办省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二阶段系统集成项目的初步验收,该项目通过了初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共应支付到合同款项的90%,但经原告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予支付,现该项目已经运行,被告一期款项都未支付,拖欠至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河北网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就“河北省办省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二阶段系统集成项目”签订了《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了原告负责合同标的软件的开发范围和要求;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约定了具体的开发进度、开发成果的安装、培训要求以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因此,案涉纠纷为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5号)的规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案件,因此本案应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1月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北网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项目名称为河北省办省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二阶段系统集成项目,故本案为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案件,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勃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