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网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辖终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网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6号美东国际C座23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75-3号501、502、503、504、5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网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15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只有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或由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优先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而适用。本案是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合同款项,争议为支付款项,无其他争议,不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并非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规定,本案不应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普通的服务合同纠纷,非知识产权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且双方签订的《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为甲方且为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原审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约定其对河北省办省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二阶段系统集成项目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其按约定完成合同内容后,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为由,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合同款9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6万元等因主张债权产生的费用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双方签订的《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中约定,开发软件范围和要求:软件名称为全流量接入与存储软件、全流量分析与检测软件、全流量管理与转发软件。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系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案件,上诉人提出本案为普通服务合同纠纷,非知识产权纠纷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双方签订的《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所在地即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又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