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和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和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04民初2153号 原告:***,男,1977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沈阳和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37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4668464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和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湖江镇中塘村黄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9TWQE6U。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和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和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沈阳和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和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锦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钟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