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执异29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175-4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星,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徐流元,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沈阳市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申请执行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赔偿纠纷一案期间,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执行法院依法追加北京图木尔泰铁矿石有限公司、北京北首矿产供应有限公司、北京御银山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民营企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光彩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二连秦龙国际钢铁资源有限公司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同时申请对上述六家公司的股权进行查封,依法采取限制法定代表人变更、出境及高消费等措施。本院在审查异议期间,沈阳市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沈阳市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在异议审查期间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沈阳市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怀宇
审判员 丁剑峰
审判员 宋 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房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