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沈阳市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与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175-4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星,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徐流元,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民再2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沈阳市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与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7强制执行到位案款267632.90元,已转付给申请人沈阳市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撤销执行申请,现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再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何增凯
审判员 马荣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继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