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监8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沈阳市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17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星,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道外区先锋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勇,该公司副总裁。
申诉人沈阳市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与被申诉人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黑监民再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丁锐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