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5027号
原告:****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拉马河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3131909684。
法定代表人:苗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柏,公司员工。
被告:***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金山鼓楼工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854780。
法定代表人:吴明津,董事长。
原告****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辉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与被告已私下调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志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扬
书 记 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