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03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建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嘉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中央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3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建翔工贸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嘉善置业有限公司追索权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3年3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3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3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传唤无果;
于同年3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名单,于2023年5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陈 龙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