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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浩瑞建材有限公司、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4012号 原告:莱芜市浩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洼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达大路与开运街交汇恒大名都销售中心。 被告:成都华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22号成都长久机电交易广场2幢1楼15B号。 被告:成都锐信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606号附96号。 被告:成都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龙潭路3号。 被告:***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11号金山鼓楼工业园8号楼。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村。 被告:四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万年路800号。 被告:***,男,198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莱芜市浩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锐信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辉机电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建材有限公司、四川****设备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莱芜市浩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锐信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浩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市浩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达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都锐信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许娟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