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技术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166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MFQD200,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38号成业花园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亮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志刚、朱毅,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峰。

被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技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341420468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

法定代表人:李仲。

被申请人: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866076501,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福地路与凤里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朱克平。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技术分公司、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苏0891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技术分公司、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价值、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技术分公司、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左康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呼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