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1660号
申请人: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MFQD200,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成业花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亮亮。
被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永峰。
被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技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3414204683,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div>
法定代表人:李仲。
被申请人: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866076501,住所,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福地路与凤里路交汇处div>
法定代表人:朱克平。
申请人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技术分公司、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技术分公司、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技术分公司、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
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左康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呼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