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1660-2号
原告: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MFQD200,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38号成业花园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亮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志刚、朱毅,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峰。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技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341420468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
法定代表人:李仲。
被告: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866076501,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福地路与凤里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朱克平。
原告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技术分公司、淮安金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左康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呼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