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79号

原告***,男,195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代理人曹根荣,淮安市清浦区黄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冬,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38号成业花园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亮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

负责人汪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冰清、嵇欢,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鸿瑞豪庭3幢16层。

负责人侯卫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霞、陈晓敏,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浩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振强

人民陪审员  顾红军

人民陪审员  胡新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桑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