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与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81民初1646号之一
原告:岳阳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建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洛王藕塘坡社区东片41栋西三楼(二网格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588988370Q。
法定代表人:李伟,安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乾坤,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营里公司),住所地:湖北咸宁赤壁市赤马港营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070302381。
法定代表人:王斌华。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冶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韩 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