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建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洛王藕塘坡社区东片**栋**楼(二网格***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安建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营里公司)。住所地:湖北咸宁赤壁市赤马港营里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冶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
上诉人岳阳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民初16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岳阳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民初164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冶公司未签订任何合同,双方亦没有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在其应付工程款限额范围承担付款义务,故被上诉人一冶公司无权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出管辖权。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营里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2年11月竣工验收,双方已经结算,被上诉人营里公司2015年10月14日致被上诉人一冶公司的委托函中明确说明其欠上诉人工程款150万元,双方是债权关系,赤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立法本意是为节约诉讼成本和诉讼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也应在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赤壁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先立案法院依法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阳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岳阳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涂海兰
审判员  王 力
审判员  汤兆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成 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