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民终1394号
上诉人: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赤壁市赤马港营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070302381。
法定代表人:王斌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秋,湖北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岳阳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洛王藕塘坡二网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588988370Q。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九林,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官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岳阳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涉案《协议》、《委托函》均有案外人王苏清签字,为查清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及王苏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需追加王苏清参加诉讼。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7.5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雁
审 判 员  李丽莉
审 判 员  李启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澄莎
书 记 员  刘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