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川商贸有限公司与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281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金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188号烽火装饰材料大市场服务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陶恒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营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斌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281民初1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川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11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811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文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