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灞执字第0115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风光园艺场业主,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小区4号楼2单元103号。
委托代理人***,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务本堂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世纪大道中段北侧佳境天城综合办公楼402号。
法定代表人司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务本堂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04589元、逾期付款利息13335.1元、案件受理费1293元,共计119217.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务本堂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30000元转账至本院,现已将案件款30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且被执行人表示下余案件款陆续给付至下半年全部付清,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19217.1元,已执行30000元,下余89217.1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全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