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发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井婵婵,***,陕西广发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6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泰华金贸国际**楼。
负责人薛文才,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陕西广发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雁塔区科技路**名园新居**
法定代表人井婵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井婵婵,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广发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井婵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3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广发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井婵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蒙KXXX**、陕KXXX**汽车两辆,本院遂进行了委托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至今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又通过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2049949.5元及利息,未受偿2049949.5元及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姣姣
打印:孙姣姣校对:孙姣姣2019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