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恢14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薛文才,行长。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7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女性,1973年5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陕西广发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广发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陕0113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金额15597.20元并发还申请人。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恢14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郭勇锋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