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特39号之一
申请人: 陕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24071X。
法定代表人:樊江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妮菊,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恒星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02606R。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星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法保全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恒星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563020000181910014700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账号:XXXXXXXXXXXXX4703)中的银行存款1193463.50元。现申请人陕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恒星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563020000181910014700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账号:XXXXXXXXXXXXX4703)中的银行存款1193463.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岳锐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