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盛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启东贤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中北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天盛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民初16号
原告:启东贤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海复镇胜利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刚,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庭之后终止代理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北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号富德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董事长(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现在渭南监狱第十监区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重,女,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中北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祥和居合睦园4号楼6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淼,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中北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紫薇永和坊9号楼1单元1902室。
第三人: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山外环路(区党校北)。
法定代表人:王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随斌,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郊景阳路9号。
第三人: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寒山寺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启东贤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虹口区纪念路555弄9号102室。
第三人:陕西天盛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号长延居*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马红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启东贤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中北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天盛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8年1月23日和1月25日、3月21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起诉状送达和庭前证据交换、举证质证,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启东贤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刚(开庭之后终止代理关系),被告西安中北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重,第三人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随斌、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陕西天盛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红团,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启东贤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贤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启东贤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468元,减半收取计172734元,由原告启东贤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彩萍
审判员  武江海
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