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筑欣天科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673号 申请人:西安筑欣天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办广场北路**社区3号楼3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WLKH98J。 法定代表人:俱长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蔚蓝国际A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4087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筑欣天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65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743.23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101767.23元(含保全费1024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65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 晶